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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须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发布日期:2017-06-22 10:51:23     来源:江淮机电网      编辑:王杰

江淮机电网6月22日报道 当前,政府如何做到既依法行政、杜绝越位甚至乱作为,又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勇于负责和担当,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责任法定化,要求按照权责法定原则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使政府自由裁量权指明了方向。


权责法定。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政府的行为必须对人民负责。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为人民用好权,满足公民合法诉求,依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既是政府应有的担当,也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同时,法律也限定了政府权力运用的边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权力与责任同在。政府既是公共权力主体,又是公共责任主体。公共权力运行的目的是实现公共权利,追求的是体现在法律中的公意和共同利益,协调平衡的是公共生活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


科学分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应遵循科学分权原则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守执行范围、完善执行程序、保证执行效果。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积极行政。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使政府部门既依法行政又积极行政,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政府勇于担当,既要依法履行基本职责,又要积极行政。积极行政,即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滞后或空白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又符合发展实际和人民期待的方面,勇于闯、大胆试,并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提炼转化为制度规范。与积极行政相反的是消极行政,主要表现为个别行政机关和政府公职人员懒政、怠政,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敢担当,对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麻木不仁。这与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的积极行政是背道而驰的。


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政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宽严幅度规范。政府要始终保持积极作为的自觉,不断提高行政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高效行政目标。设置科学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是高效行政的内在要求。应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明确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的职责和职权,通过科学构建政府权力体系并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政府部门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用法律规定不同层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各级政府在法律框架内把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条件与程序,实现政府权力运行规范与高效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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