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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管理

发布日期:2017-12-19 17:11:54     来源:江淮机电网      编辑:whl

  江淮机电网12月19日报道 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帮助企业规避风险,2017年12月16日,安徽省机电行业协会在协会会议室举办了第四期江淮机电大讲堂——企业普法讲座。
安徽省机电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首席律师潘孝坤
  讲座中,安徽省机电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首席律师潘孝坤结合多个典型案例,严谨细致、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公司章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会的 开会、表决,优先购买权,股东知情权,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七个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当措施和注意事项。原文如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由于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公示,有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公司章程效力优于股东协议,如果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解决的依据首先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考量股东协议。

  依据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的内部治理部分尽量交由公司自治,法律或行政机关尽量少干预,法律赋予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完善内部治理。公司法为此设置了大量建议性条款,增加了授权性规范的范围。

  我国公司章程的现状是:许多公司没有适合自己的公司章程,一般多是在网上直销下载个“规范的公司章程”。这种章程由于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因此与公司法高度混同,完全没有个性,失去了公司章程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依据公司法授权性、建议性条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完善谈点认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法定特别情况除外)的出资额。

  现行公司法与老公司法相比,对注册资本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注册一元公司成为可能;变注册资本的实缴制为认缴制。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为叙述上的方便,本文所称实缴制,指的是公司注册时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认缴制是指在公司注册以后,注册资本逐步到位。

  认缴制和实缴制各有优缺点,认缴制的优点是注册时不需要立即出资,且法律对认缴时间没有限制,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逐步出资到位。但认缴制的最大缺点是股东不能通过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规避股东自身的风险,需要对公司经营上的风险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实缴制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特点,规避公司经营风险,股东一般不要对公司亏损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同样各有利弊,注册资本多,有利于招揽生意,但不利的方面是股东责任相应增加。

  投资者应当依据经营的需要合理规定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合理确定出资方式。

  我们建议:尽可能采取实缴制出资。

  现实中,大量公司是认缴制出资,长期实缴为“0”,股东真正的出资不可能为“0”,许多公司一方面股东大量投入,另一方股东投入“无名”,反应在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额上始终为“0”,这种现状给股东造成极大隐患,股东大量投入,却不能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建议:审查公司章程,对认缴出资的,如果已经投入,要及时把“投入”正名——注册资本的实缴。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承担责任,对外代表公司。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因此法定代表人实际是公司的控制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股东代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而公司经理是管理层的代表,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强调管理层的作用,有利于发挥管理层的主观能动作用。

  其他人能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争议较大,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否规定诸如会计总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认为:除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其他人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同样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当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公司可以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其他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的优先股

  公司的优先股分为:表决优先股、分红优先股(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不同)。

  “同股同权”原本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但现行公司法赋予公司自治权,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同股不同权”,即所谓的优先股。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四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赋予公司可以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表决,三十四条,赋予公司可以不按股权进行分红。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部分股东拥有超过其股权比例的表决权,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部分股东享有超过其股权比例的分红权。

  如果你的公司需要设立优先股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就执行“同股同权”的原则。

  四、股东会的开会、表决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开会应当提前15天通知;除一致通过决议可以在决议文本上签字外,需要召开股东会;普通决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处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为最低限度)。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表决最低限额不能突破。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决议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所谓的股东一致决规则。这种规定目前被认为有效,但极易使公司陷入僵局,使用时应当十分慎重。

  五、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优先权法定是法定权利,但章程可以规定以下内容

  1、行使期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优先权行使期限法定为30天,但允许章程不同规定。

  2、反悔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如果股东行使优先权,法律允许转让的股东反悔,但授权章程作不同规定。

  3、继承时其他股东优先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继承导致股权变更的,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权,但章程可以另行规定。

  4、离婚时股权是否分割?如果分割,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权

  法律没有规定,但很多公司引入“土豆条款”:离婚时股权不得分割,活着分割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相关条款可以写进公司章程。

  六、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管理、经营情况,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非不正当目的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凭证。

  公司特定材料指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记录,这些文件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但对董事会记录法律没有授权。

  笔者认为:董事会记录可以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一起列入特别知情权的范围。

  特别知情权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原则上对股东是公开的,但为防止小股东泄露商业秘密,对特别知情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股东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享有特别知情权;程序上要提前申请并说明理由。

  什么是“不正当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对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是否为不正当目的赋予章程有不同规定。

  以举报偷税为由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是否为不当目的?笔者认为股东以举报自己公司偷税为由要求查阅公司账目,构成不正当目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允许股东以举报自己公司偷税为由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任何股东都可以以此规定为由享受特别知情权,如此一来,法律对特别知情权的限制失去意义。

  七、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

  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限额作出规定。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进行表决,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法律赋予其充分的自治权,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来规范本企业管理,规范本企业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文梳理的内容均为法律授权章程进行规定或授权章程可以有与法律不同的规定,希望对您的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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