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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超标车”如何处置?南宁发布新举措应对!

发布日期:2018-07-02 10:36:17     来源:江淮机电网      编辑:whl

  过渡期“超标车”处置

  设有效年限

  或可申请一次延期三年

  江淮机电网7月2日报道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目前,南宁市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200万辆,在“新国标”实施的过渡期里,对这些超标车该如何处理、如何规范呢?

  草案论证稿中,拟明确电动自行车有效使用期。其中,针对未出台条例之前又已注册登记“超标车”,在使用超过5年之后,车辆所有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有效期。申请有效期为一次,期限为三年。这一有效期的设置,可以有效衔接过去“新国标”未出台之前“超标车”过渡问题,同时,也较为人性化地给市民有时间认知“新国标”之下的新型电动自行车。

  此外,有专家提出,对于不满足新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建议制定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处理。也有专家认为,从安全角度出发,不符合国家新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可考虑不予申请延期使用的机会。

  非法改装设紧箍咒

  拟对七种非法改装、

  加装行为做规定

  目前,现有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乱象丛生,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有与会的学者专家说,按照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动自行车整体重量、电池伏数、时速方面都有具体数值要界定,这也意味着“新国标”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里的电动自行车都是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最明显的变化是,时速最高不超过25公里,否则电动自行车就会自动断电变成需要人力踩行的“自行车”。

  有专家认为,如此一来,就有可能引来一个问题:“有些市民非法改装这些新国标出厂的电动自行车,以此达到速度提升,满足快速的要求。”为此,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在对非法改装、加装问题,必须做出全方位考虑的立法。

  在草案论证稿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的七种非法改装、加装行为做出了规定。同时,针对现实中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普遍存在有偿非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现象也做出“预防性”的相关法规,制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实现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立法目的。

  废旧电池处置问题

  建议经营者领回收许可证,

  建台账制度

  对于废弃蓄电池处置问题,在草案论证稿中,做出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关内容。但有专家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这类废铝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是需要收集单位具有相应的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需要经营者达到一定条件。目前,对于南宁市内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来说,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存在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或所有人送交废弃电池困难,电动自行车消费者、维修者非法收集废弃电池等问题。

  为此,建议增加条款,要求满足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领取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提供废旧铝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等。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对于已经需要注销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考虑以方便市民为主,通过网上申报注销手续,省去市民跑去业务窗口办理的不便。

  电动车存在违规行为

  拟对号牌和行驶证

  停止使用最长设半年

  草案论证稿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列举禁止行为。其中,包括有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同行、逆向或者超速行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10余条禁止行为,多是目前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普遍常见的违规行为。在场专家代表认为,夜间上路电动自行车有些驾驶员不开车灯和超载的问题,这是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建议增加禁止超载、禁止雨雾恶劣天气、夜间不开灯,更为全面合理。

  同时,草案论证稿还分别对这些禁止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拟对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禁止同行的区域行驶或者逆向行驶;在人行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骑行;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其号牌和行驶证使用一个月。

  拟对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改装或者安装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驾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其号牌和行驶证使用三个月。拟对在道路上有互相追逐、竞技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其号牌和行驶证使用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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