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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06-21 10:51:15     来源:江淮机电网      编辑:whl


  江淮机电网6月21日报道 4月22日下午,以“谈创新、享经验、促交流、谋发展”为主题的第三期"江淮机电大讲堂"在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举办。会上,安徽省机电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潘孝坤围绕《企业经营中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着重介绍了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平时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关键点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有限责任的含义

  (一)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制度是为了鼓励投资。

  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作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实际是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建议:根据自己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二)实缴制与认缴制的优劣

  实缴制能使得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正在分离,体现有限责任,股东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认缴制虽然不需要投入资金,但股东应当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一定的风险 。

  建议:采取实缴制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隐名股东的含义:隐名股东是指不出现在公司登记中的实际出资人。

  (二)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态度:法律层面未作规定,立法者对隐名股东既不禁止也不鼓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立法本意:之所以选用"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的称谓,实际上正反映出法律对"隐名股东"地位的认定,即其因实际出资而享有收益权,但并非公司股东,因此不享有除资产收益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行使表决权等。

  (五)风险:隐名股东在隐居幕后时就应预见到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风险,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必然导致所有者对占有物控制的不力状态。

  (六)建议:利益衡量决定是否作隐名股东,另外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可以约定较大的违约成本,防止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

  (一)含义: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二)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任职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公司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五)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风险: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一)含义: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二)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作出突破的一些情形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3、关于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限制。

  4、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次数。

  5、股东会的通知时间。

  6、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

  7、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面,除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8、可以自由约定的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这个由章程规定。

  9、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的,章程可以另外作出规定。

  10、监事会的职工监事比例,公司法规定不能低于三分之一,这是保证劳动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11、股权转让。

  12、公司章程可以做出限定的是是否排除股东的继承资格。

  13、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设定重大资产的标准。

  14、关于累计投票的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证监会是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实行累计投票制。

  15、财会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

  16、是股份公司的盈余分配。

  1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四)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尽可能的详细章程。

  五、僵尸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含义:僵尸公司指由于各种原因已长期停业,但没有依法履行清算、注销手续的公司。

  (二)风险:

  对政府来说,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科学决策。

  2、对债权人来说,这会使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债权债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股东等高管来说,部分公司不规范的退出方式,股东可能被迫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连带责任作为公司投资人、高管股东等重新创业也将受到限制。

  (三)建议:作为公司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一旦经营结束或者经营失败,企业法人应该按"规矩"办事,应及时依循规范化的退出机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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